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 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有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冿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嘱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或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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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 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有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冿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嘱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或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