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启动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重新核定工作,现有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按照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与以往相比,此次重新核定的审核标准明显更为严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质类别的细化与专业化
相较于以往的资质标准,新的资质标准将检测机构资质细化为综合类资质和九大专项类资质。这一变化不仅提高了资质的专业化程度,也要求检测机构在申请资质时必须具备更加细化和全面的检测能力。例如,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可以同时申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检测专项资质或其中一项,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室内环境检测资质的机构均可申请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检测专项资质。
这种细化的资质分类,使得检测机构在特定领域的专业能力得到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和要求。
二、申报条件的严格审查
在重新核定过程中,省住建厅对检测机构的申报条件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审查。具体来说,检测机构用于申请综合类资质的所有检测场所必须位于本省同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行政区域内,且分场所的设立需经省住建厅核定条件。此外,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且在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申请专项资质时,其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参与专项不得超过两个,在合伙企业中的参与专项不得超过三个。
这些规定有效避免了检测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人员兼职现象,确保了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仪器设备和人员配置的严格要求
新的审核标准对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和人员配置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检测机构所有的仪器设备必须为自有,且不得多场所共用。同时,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的职称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等佐证材料需齐全,且需以申报单位名义缴纳近三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这些要求确保了检测机构具备足够的硬件和软件条件来支持其检测工作,提高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现场核查与资料评审的强化
在重新核定过程中,省住建厅加强了现场核查和资料评审环节的管理。检测机构申请事项的现场核查由市州住建部门实施,完成核查后报告省住建厅核查结果。同时,省住建厅同步组织专家进行资料评审,并将现场核查和资料评审情况汇总后向社会公示。
这种双重审查机制确保了审核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提高了审核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五、信用管理与动态核查制度的建立
为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省住建厅还建立了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检测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出具检测报告。同时,主管部门将依据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对失信单位和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遏制了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检测市场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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