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袁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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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大家的小袁同学,历年来政府部门对农民工权益进行优化,关注农民工权益的决心始终没有变,今天就和大家聊一下人社部研究起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即将到来的新版管理办法中有哪些变化呢?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明确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包括列入、移出、公开、惩戒、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失信惩戒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明确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
规定列入条件和惩戒措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数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期限为2年,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明确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具体惩戒措施。
健全信用修复。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整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规定自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之日起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满6个月,列入期限内未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的,可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还明确了提前移出的程序。
规范工作程序。为规范失信惩戒名单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规定了告知和异议处理、列入决定文书和时限等要求,明确了救济途径。
那么在新版的管理办法中有哪些变化呢?
列入情形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1.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列入期限
管理对象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以往办法中为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在发生自动续期2年)
联合惩戒
对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管理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责任追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失信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管理更加严格)
早在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就提出
《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就提及到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培训技能、诚信状况、工资结算等情况。
建人[2015]43号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通过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加强组织领导等方式来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国办发〔2016〕1号
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又发布
《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函中也提及到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并建立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拖欠工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建办市函[2017]763号
2017年至2020年期间国务院办公厅曾经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情况进行过考核,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省级自查、实地核查、综合评价等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会由部际联席会议对该省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国办发〔2017〕96号
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
《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按照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有关要求,对各省(区、市)平台建设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并对各省(区、市)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建办市函〔2018〕603号
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理办法中表示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等从业信息,其中也包括了工资支付等记录。
建市〔2019〕18号
2020年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条例完善了对于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追缴欠薪更便利,建立工商黑名单、扩大失信名单
国令第724号
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明确专用账户的开立及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流程、监控平台建设等相关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和专款专用,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推动解决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人社部发〔2021〕53号
相信在不久后农民工不会再为收不到工资而苦恼了。
而且失信行为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得不偿失!
政府关注农民工权益的决心始终没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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